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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日報》記者調查了北京4家法院2006年發送的172份司法建議後發現,反饋率不足3成。而司法建議涉及的問題最多的集中在行政機關,佔3成左右。
部分司法建議『石沈大海』的尷尬,本質上在於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的『傲慢與偏見』,沒有正確認識和認真對待法院的司法建議。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在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司法和諧』理念,並要求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著力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
司法建議通常是指法院在審判活動中,發現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存在亟須改進的問題時,依法提出的建議。它是實現『司法和諧』的重要載體,是締造和諧司法環境的潤滑劑。
司法建議堪稱司法理性應對社會制度困境的典范。司法建議和裁判文書不同,本身沒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司法再怎樣改革,也不可能賦予司法建議以強制性的法律效力。盡管難免面臨有效與無效之間的尷尬境地,但司法建議既可以避免司法權的濫用,避免『司法萬能主義』,又拓展了法院用非強制的形式回應社會現實問題的空間。
通過審理案件,法院往往最先聆聽利益訴求、最快發現問題、最早解析矛盾,因而,司法建議往往具有類似於醫生診斷書和處方的功能。
俗話講,『當局者迷,旁觀者清』,具體審理『民告官』案件的法院通常更能發現行政機關在執法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各種現實問題,更能准確總結出行政機關敗訴的緣由和教訓,也能提出有針對性的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司法建議。
去年年底,國家有關的監督管理機關首先針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就『全國牙防組』一案發出的司法建議給予了回復,衛生部隨即專門函復朝陽法院,表達了對法院司法建議的高度重視。
法院發布司法建議,實際上是一種司法與行政的『雙贏之舉』:既能有針對性地指出行政機關尤其是公安、城管、稅務、工商等部門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有效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又能通過司法建議提昇法院司法監督的效用,延伸審判的影響力。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應該理解支持並積極回應法院的司法建議,使之成為督促自身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工具。
當然,法院的司法建議書也要進一步提高質量,以理服人。要具有針對性和可行性,避免泛泛而談。認真完善、對待、回應、運用司法建議,是法治社會的一個基本共識。但願更多的行政機關能夠消除對司法建議的『冷漠與怠慢』。(作者:劉武俊)
北京法院發送172份司法建議7成『石沈了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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