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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增多暴露出的遺棄罪軟肋
2007年01月31日16時55分   中安在線

  廣州棄嬰事件不時發生,民政部門難以監管防范。據民政部門統計,目前在廣州市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有1300人,其中不少人並不是孤兒,而是被父母遺棄的棄嬰。遺棄自己的親生孩子,有律師認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261條,構成遺棄罪,最高可獲刑5年。(1月30日《新快報》)

  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幸,棄嬰現象增多,說明掙紮在不幸境地的家庭在變多,表面上看來是這些家庭在棄嬰,但是在其背後又是誰拋棄了這些家庭,使他們不得不如此而為?我們該如何幫助他們呢?筆者認為,棄嬰增多,擊中了遺棄罪的軟肋,引發了人們對於社會、政府與他人責任的思考。

  我國刑法第261條規定了『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構成遺棄罪。但是,對於被遺棄的對象負有義務的不僅僅是家庭,社會與政府也有著義務,現代法治意義的政府,也不會拋棄任何一個人。一個人處於被遺棄的境地,往往並不僅僅是家庭遺棄了他,也指社會遺棄了他,比如當一個家庭不得不因為醫藥費過高而放棄孩子時,當一個人因為自己無法糊口而遺棄孩子時,我們很難認為這單純是家庭的遺棄,『貧家有兒貧亦嬌,骨肉恩重哪能拋』,遺棄的背後更是父母的辛酸淚,我們又怎能將責難的劍頭單指父母與家庭呢?

  在日本的刑法中雖然也有遺棄罪,但是其主流的觀點卻認為:『將嬰兒扔在醫院的嬰兒床上,基本上沒有危險,因此不構成遺棄罪。』這樣的認定,就是考慮到人是一個復雜的權利義務綜合體,遺棄罪強加了家庭的義務的時候,並不能免除社會與政府的責任,避免以遺棄罪給家庭以不堪承擔之重負,顯示社會不僅關心嬰兒,也呵護每個家庭。

  但是這樣的危險說,尚未被我國采納,於是很多時候我們追究家庭遺棄罪的時候卻忽略了政府與他人的責任,使得社會實質上遺棄公民,卻僅僅指責為公民家庭責任的不履行,這樣的執法觀點是不公正的。

  從犯罪學上講,不道德的社會產生不道德的犯罪,當我們看到棄嬰之不道德時,我們更要想到,父母天倫,又是什麼樣的情況逼得人不得不如此而為,只有這樣纔能解決問題,我們纔會知道拿出刑法261條之遺棄罪針對棄嬰現象之無力,纔能明白當家庭不能承擔保護嬰兒的責任時,社會必須全力以赴地呵護,而不是全力以赴地指責那些可憐的父母。(作者:鄒雲翔)

來源: 瀟湘晨報    
編輯: 邱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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