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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湖南籍女子黃某扭送一名青年男子到贛州鐵路派出所報案,聲稱該男子在她店裡嫖娼時使用假幣,要求予以處罰(1月30日《新快報》)。
賣淫違法,到派出所狀告嫖客豈不等於自投羅網?然而,這位女子不僅把嫖客扭進派出所,還『理直氣壯』要求公安機關對嫖客使用假幣行為予以處罰。賣淫女為何不怕自投羅網?這『膽量』究竟從何而來?
多年前,提起賣淫嫖娼,人們難於啟齒。如今時過境遷,隨著歌舞廳、發廊、洗腳城等娛樂業的興起,賣淫嫖娼死灰復燃,笑貧不笑娼者有之,教性服務者使用安全套者有之,主張賣淫嫖娼『合法化』者亦有之,人們已經見怪不怪。打擊賣淫嫖娼,公安部門每年都要進行,可有些地方卻將色情服務業視為活躍經濟的『無煙火工廠』,有的還作為特殊行業加以『保護』,公安部門正常的執法檢查甚至需要逐級請示。
可以說,正是由於社會對賣淫行為從不齒到同情、寬容,甚至『欣賞』——這些微妙的變化,像麻醉劑一樣使賣淫者逐漸產生『職業優越感』,給她們壯了『膽量』。
筆者以為,賣淫女『理直氣壯』地要求公安機關處罰付假幣的嫖客,不是社會和法律的進步,而是一種嘲諷,實在應該引起我們反思。(作者:員春月)
賣淫女將嫖客扭送派出所稱其用假幣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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