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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對『命案必破』這個詞有著一種本能的恐懼———常識告訴我們,無論偵破技術如何發達,總有破不了的案件,美國警方的偵破手段應該說是世界領先的,但辛普森案至今仍未能偵破。事實上,即使是在一直強調『命案必破』的我國,也從來沒有實現命案發生一起偵破一起的目標。
公安部在2月6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就表示,2006年,西藏的命案破案率低於85%,北京、天津、重慶、青海、甘肅、廣東的命案破案率則介於85%—89%之間。這也就是說,在『命案必破』的口號下,『命案未必全部能破』其實是我們必須接受的一個現實。但在同一場新聞發布會上,公安部對待『命案必破』的態度卻讓我感覺到了些許不安,公安部是這麼說的:命案必破不會造成刑訊逼供,警方要在制度上盡量減少刑訊逼供的發生,不出一起冤假錯案。(2月6日《中國網》)
讓我不安的是公安部仍未能正視『命案必破』與刑訊逼供、冤假錯案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必然會讓警方繼續在破案率的指標考核體系下過度追逐『命案必破』目標,從而在某些時候、某些地點『不得不』使用刑訊逼供手段制造出事實上的冤假錯案,包括佘祥林案在內的著名冤假錯案其實都是『命案必破』的產物。對此,警方應有足夠清醒的認識。
人們當然希望所有的凶手都能被繩之於法,但再良好的願望都要受制於客觀規律,常識告訴我們,『命案必破』只能是激勵警方的一個口號和良好的社會願望,而不能成為考核警方辦案能力的核心指標。否則的話,一旦破案率與警方的工作成績考核嚴密掛鉤,『命案必破』就很可能扭曲成片面追求破案率的功利主義目標,在這個目標下,刑訊逼供、冤假錯案都是可以預知的後果。也正因為如此,有識之士纔多次呼吁取消『命案必破』這個口號。
在我看來,警方與其抱著『命案必破』這個口號不放,還不如在推行『開放性破案』上多下一點功夫。所謂『開放性破案』,就是警方在破案過程中擯棄『惡性案件不破不報』的傳統思維,鼓勵民間力量參與案件偵破、提供破案線索。在這方面,最近的例子是安徽合肥警方在一起銀行爆炸劫案後罕見地公布案件細節,希望市民提供線索協助破案。再往前追溯,震驚全國的馬加爵案也正是因為全國人民的積極參與纔得以迅速破案。與『命案必破』相比,吸納民間力量參與的『開放性破案』思維其實對偵破惡性案件更有現實意義。(評論員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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